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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1-03 11:59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   作者:
 

一、 制定背景和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着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为解决建设工程防雷管理中存在的部门职责交叉、重复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务院于20166月出台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61223日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意见》(桂政发〔201671号),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对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639号文件精神做出了具体规定。为更好地执行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南宁市人民政府依据上述文件精神,于2017111日出台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 制定目的和任务

    《通知》结合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对执行(国发〔201639号和桂政发〔201671号文件,进行了具体部署。一是整合相关部门的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二是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的交接工作,三是清理规范各类防雷资质,四是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五是建立相关部门的防雷安全管理协调机制。

三、 主要内容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将原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整合纳入城乡建设部门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监督和工程竣工备案事项。气象部门保留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建设和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国家防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等建设工程的防雷许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二)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的交接工作。各相关部门于《通知》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职能交接。交接前气象部门受理的防雷许可项目,由气象部门继续完成相关工作,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将气象部门出具的防雷许可资料提交城乡建设部门和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备案存档。交接后各相关部门按照整合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能省略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防雷装置检测等防雷安全监管关键技术环节,要依据建设工程管理规章和技术规范,将其纳入建设工程管理流程。

(三)清理规范各类防雷资质。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由取得相应建筑工程、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专业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承担。保留气象部门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许可,所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应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由气象部门组织开展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四)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重新构建我市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全市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工作和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公共财政保障机制体制。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雷电公共服务职能。各相关部门要明确防雷安全监管职能,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要认真履行防雷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防雷专业机构要履行防雷减灾科学技术支持保障职能。

(五)加强防雷安全管理的协调配合。全市各级气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加强对防雷质量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级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加强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协调指导。

四、 预期效果

此次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突出问题导向,通过整合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使我市每年500多个建设工程项目避免重复许可,约缩短建设工程办理时间7个工作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通过清理和规范三项防雷资质许可,降低防雷技术服务市场门槛,市场更加公平、透明、开放。通过重新构建建设工程防雷责任体系,各相关部门防雷安全监管责任更加明确,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督更加规范。全面提高全社会和各相关部门防雷安全意识,使我市防雷减灾工作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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