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bet备用官网政务服务事项“八公开”材料
2017年12月20日
目录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2)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7)
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10)
4、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备案……………………………………(12)
5、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备案…………………………………………(15)
6、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备案…………………………………………(17)
7、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查…………………………………………………(19)
一. 事项名称: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70号令);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8项;
(四)《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七)《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4号令);
(八)《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21号令);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办法》。
(十一)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意见》(桂政发〔2016〕71号)
(十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府规[2017]34号)。
三.申请条件: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审批条件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公布 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第二十八,《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第九、十、十三条的规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3.防雷装置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审批条件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六、十七、二十条规定,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3.安装的防雷装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4.安装的防雷装置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四.申报材料:
(一)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八、九条,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规定,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总规划平面图;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4.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和设计人员的身份证、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6.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由审批部门委托的防雷专业机构提供)。
(二)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规定,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3.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5.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
6.《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由审批部门委托的防雷专业机构提供)。
五.办理程序: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一)申请人申请;
(二)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受理;
(三)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初步审查决定;
(四)审批机关委托防雷专业机构开展设计技术评价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五)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六)印制决定文件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一)申请人申请;
(二)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受理;
(三)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初步审查决定;
(四)审批部门委托防雷专业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竣工验收检测,受委托机构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
(五)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及现场核查;
(六)印制决定文件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20个工作日;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二.设定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公布 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三.申请条件:
(一)升放气球活动必须是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区域内进行;
(二)升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2.升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3.在升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4.升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6.升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7.升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三)升放气球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施放气球资质证);
(四)升放气球必须由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
(五)升放现场应当有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的专人值守。
四.申报材料:
(一)《升放气球活动申请表》电子版和纸质材料各一份(附件2);
(二)《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
(三)安全技术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气球升放场所安全勘察材料1份。
五.办理程序:
1、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领取《升放气球活动申请表》
2、将办理事项所需提交资料提交到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3、资料齐全后,从受理之日第二个工作日算起,2个工作日办结,凭受理通知书到气象局窗口领取相关批文。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376项。
三.申请条件:
根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公布 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申报材料:
根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施放气球技术人员简表》(加盖单位公章),技术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五)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五.办理程序:
1、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领取《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2、将办理事项所需提交资料提交到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3、资料齐全后,从受理之日第二个工作日算起,8个工作日办结,凭受理通知书到气象局窗口领取相关批文。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审核、协调、送达。
一.事项名称: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备案。
二.设定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11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在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三.申请条件: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六、七、十二、十三条规定,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科学合理的国际合作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
(二)具有明确的合作单位、符合要求的气象探测地点;
(三)有必需的经费、设备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从事涉外活动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五)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探测地点、项目、时段进行探测,不得擅自变更。
四.申报材料:
根据《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
(三)合作项目协议书、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项目经费来源证明;
(六)探测仪器设备的型号、生产厂家、设备许可证和技术指标;
(七)拟建探测站点的基本参数(包括经度、纬度、海拔高度)、布点数和探测环境;
(八)探测项目、时段,采样时间、频次、计算方法及其用途;
(九)探测资料的处理和传输方式,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档格式,国内备份以及数据使用的共享方式;
(十)如涉外气象探测环境的项目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相应的批准文件。
五.办理程序:
1、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领取《行政审批申请书》
2、将办理事项所需提交资料提交到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3、资料齐全后,从受理之日第二个工作日算起,10个工作日办结,凭受理通知书到气象局窗口领取相关批文。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审核、协调、送达。
一.事项名称: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备案。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2月1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同时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三.申请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备案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合理、可行。
四.申报材料:
申请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查验原件);
(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包括当地气候资源情况、如何开发利用、是否会产生不利影响及有关预防或减轻影响的对策)。
五.办理程序:
1、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领取《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备案申请表》
2、将办理事项所需提交资料提交到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3、资料齐全后,从受理之日第二个工作日算起,10个工作日办结,凭受理通知书到气象局窗口领取相关批文。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审核、协调、送达。
一.事项名称:
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备案。
二.设定依据:
《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公布 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二款: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三.申请条件: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
(二)对气象探测环境有影响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能够消除或减轻危害;
(三)采取补救措施后,气象探测环境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补救措施需要资金的,资金已落实到位。
四.申报材料:
申请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文件;
(二)避免危害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气象探测环境的补救措施;
(三)补救措施的技术设计方案(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和实施设计文件)。
五.办理程序:
1、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领取《申请书》
2、将办理事项所需提交资料提交到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3、资料齐全后,从受理之日第二个工作日算起,10个工作日办结,凭受理通知书到气象局窗口领取相关批文。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审核、协调、送达。
一.事项名称:
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查。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2月1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审批部门在审查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对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进行专业性审查。
三.申请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是具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
(二)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评审专家、评审程序符合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的管理办法;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所使用的气象资料符合气象探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规程要求,论证结论符合广西气候特征。
四.申报材料:
根据《关于加强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通知》(桂气发〔2013〕164号,自治区气象局2013年9月30日印发),申请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查申请书;
(二)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复印件;
(四)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评审会议文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名的复印件;
(五)气候可行性论证所使用的气象资料明细清单及来源证明。
以上需要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查验原件。
五.办理程序:
1、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领取《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查申请书》。
2、将办理事项所需提交资料提交到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3、资料齐全后,从受理之日第二个工作日算起,10个工作日办结,凭受理通知书到气象局窗口领取相关批文。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审核、协调、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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