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办事窗口
一次性告知书
事项名称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编号:A6650000]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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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8项;4、《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5、《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6、《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7、《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4号令);8、《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21号令);9、《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1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办法》。11、《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意见》(桂政发〔2016〕71号)1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府规[2017]34号)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编号:A6650100]20个工作日,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编号:A6650200]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和范围 |
实施对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实施范围: 1. 油库、气库、加油站、加气站、可燃气体、弹药库、民爆物品、火工品、烟花爆竹、化学(工)品、有毒有害物品、棉麻仓库、粮库等生产、装卸与存储易燃易爆品的建设工程和场所;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粉尘环境工厂、木(纸)加工厂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2.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3. 雷电易发区内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4. 雷电风险高且没有国家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
办理流程 |
(一)设计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政务服务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审批部门委托防雷专业机构开展设计技术评价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1个工作日,技术服务所需时限不计入许可时限)→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审核合格发放《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2个工作日)。 (二)竣工验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政务服务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审批部门委托防雷专业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竣工验收检测,受委托机构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1个工作日,技术服务所需时限不计入许可时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及现场核查,合格的发放《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2个工作日)。 |
申报提交材料 |
(一)设计审核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1份,原件); 2、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1份,蓝图); 4、规划总平图(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5、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或参数(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6、《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1份,原件,不由申请人提供,由审批部门委托的防雷专业机构提供)。 (二)竣工验收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1份,原件);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施工单位资质证和施工人员资格证(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防雷装置竣工图(1份,蓝图); 5、防雷产品的生产厂家、型号、合格证及相关技术参数资料(原件)、以及防雷产品安装记录(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1份,原件,不由申请人提供,由审批部门委托的防雷专业机构提供)。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电话:0771-4952282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00-17:00
办事地址及办事窗口: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 B座5楼
B区气象局窗口
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办事窗口
一次性告知书
事项名称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行政许可)[编号:A6610000]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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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和范围 |
实施对象: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单位或个人。 实施范围: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
办理流程 |
政务服务窗口责任人受理决定,承办单位对气球升放环境勘察并作出审查意见(1日)→行政审批负责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1日)→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1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
申报提交材料 |
1.《升放气球活动申请表》(1份,原件)(下载地址:http://www.gjlj114.com/); 2.《施放气球资质证》(1份,复印件;查验原件); 3.安全技术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气球升放场所安全勘察材料1份。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电话:0771-4952282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00-17:00
办事地址及办事窗口: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 B座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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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书
事项名称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编号:A55410000 ]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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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376项。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和范围 |
实施对象: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资质的单位。 实施范围: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资质认定。 |
办理流程 |
政务服务窗口责任人受理→业务部门对申请人的场地、器材及材料进行现场审验核查(限4个工作日)→业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限2个工作日)→行政审批负责人作出许可决定(限2个工作日)→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1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
申报提交材料 |
1.《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www.gjlj114.com/)(1份,原件); 2.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复印件); 3.《施放气球技术人员简表》(1份,加盖单位公章),技术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4.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1份,原件); 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1份,原件)。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电话:0771-4952282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00-17:00
办事地址及办事窗口: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 B座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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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书
事项名称 |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备案(便民服务)[编号:C1310000]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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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11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在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和范围 |
实施对象:境外组织、机构、个人 实施范围: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 |
办理流程 |
政务服务窗口责任人受理→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行政审批办会同业务科室审查,汇总提出审查意见(限8个工作日)→行政审批办负责人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1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
申报提交材料 |
1.申请书(下载地址:http://www.gjlj114.com/)(1份,原件); 2.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 3.合作项目协议书、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 4.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5.项目经费来源证明; 6.探测仪器设备的型号、生产厂家、设备许可证和技术指标; 7.拟建探测站点的基本参数(包括经度、纬度、海拔高度)、布点数和探测环境; 8.探测项目、时段,采样时间、频次、计算方法及其用途; 9.探测资料的处理和传输方式,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档格式,国内备份以及数据使用的共享方式; 10.如涉外气象探测环境的项目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相应的批准文件。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电话:0771-4952282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00-17:00
办事地址及办事窗口: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 B座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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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书
事项名称 |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备案(便民服务)[编号:C1410000]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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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2月1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同时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和范围 |
实施对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单位。 实施范围:风电开发项目、太阳能发电项目、云水资源开发项目等涉及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 |
办理流程 |
政务服务窗口责任人受理→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作出处理→行政审批办会同业务科室审查,汇总提出审查意见(限8个工作日)→行政审批办负责人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1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
申报提交材料 |
1.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备案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www.gjlj114.com/)(1份,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税务登记证》、《组织 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查验原件); 3.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包括当地气候资源情况、如何开发利用、是 否会产生不利影响及有关预防或减轻影响的对策)。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电话:0771-4952282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00-17:00
办事地址及办事窗口: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 B座5楼
B区气象局窗口
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办事窗口
一次性告知书
事项名称 |
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备案(便民服务)[编号:A1420000 ]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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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和范围 |
实施对象:建设单位、个人。 实施范围: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
办理流程 |
政务服务窗口责任人受理→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作出处理→行政审批办会同业务科室审查,汇总提出审查意见(限8个工作日)→行政审批办负责人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1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
申报提交材料 |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文件; 2.避免危害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气象探测环境的补救措施; 3.补救措施的技术设计方案(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和实施设计文件)。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电话:0771-4952282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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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查(便民服务)[编号:C6010000 ]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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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审批部门在审查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对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进行专业性审查。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和范围 |
实施对象: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单位 实施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规划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通过专业性审查: 1.城市总体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规划; 2.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 3.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业结构调整; 4.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5.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其他规划或者建设项目。 |
办理流程 |
政务服务窗口责任人受理→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作出处理→行政审批办会同业务科室审查,汇总提出审查意见(限8个工作日)→行政审批办负责人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1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
申报提交材料 |
1.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查申请书(下载地址:http://www.gjlj114.com/)(1份,原件); 2.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复印件; 4.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评审会议文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名的复印件; 5.气候可行性论证所使用的气象资料明细清单及来源证明; 以上需要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查验原件。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电话:0771-4952282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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